流动人员材料不全拒接档案这不行
日前,河北省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的通知》,其中提到近期收到了一些群众反映:个别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和转递、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依据档案记载出具相关证明等方面存在服务态度冷淡、执行政策僵化,甚至推诿刁难等问题。 该通知提出,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包括: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的档案;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档案;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的档案;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档案;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的档案;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档案;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的档案;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的档案。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责任要按照个人自愿选择,由其现工作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的档案管理服务机构负责。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内容包括:档案的接收和转递;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档案的整理和保管;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 我省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不得再以是否全日制高校毕业生来界定流动人员,不得再以档案材料不全而拒接档案,不得再以工作人员少、内容保密等为由删减公共服务项目。并将对推诿拒收、无故刁难等问题和能办不办、慢办缓办等行为严肃处理、问责到人。 此外,省人社厅还曾要求公共服务机构要进一步畅通档案转递渠道,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及授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收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时,可凭接收机构开具的调档函直接转递,不再办理流动审批手续,不再开具行政(工资)介绍信,需要办理其他手续的由相关部门商定解决。各类服务机构,对现已保管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除因用人单位或本人申请档案转递外,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清退。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授权给其他机构的人社部门及公共服务机构,要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严禁以授权、下放等为借口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推之门外、一放了之。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企事业单位,要依据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干部职工的档案管理工作,不得无故再进行代存代管。(记者赵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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