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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该不该收费远非网络中立原则能够解决

发布时间:2021-01-21 16:09:54 阅读: 来源:散热器厂家

“微信该不该收费”远非网络中立原则能够解决

微信收费话题引发了电信运营商尤其是中移动和腾讯之间的口水战,双方抛出的数据让人难辨真假,原本畅通无阻的信息高速公路是否真会因微信的存在而出现拥堵,还是说按照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FCC)的网络中立原则——无论如何,电信运营商不应对内容供应商区别对待?  中国社科院规制与竞争研究中心主任张昕竹昨日在接受早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网络中立原则针对的是固定互联网,若套用至移动互联网则有待商榷,“微信收费的本质问题是,OTT业务对于传统业务的替代,关键是如何建立一个新的公平竞争的监管框架。”  关注互联网法律问题的北京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胡钢告诉早报记者,中移动要求的微信收费缺乏法理依据,而且此事远非网络中立原则就能解决的。值得注意的是,3月31日,工信部部长苗圩表示,运营商收费的要求有一定的合理性。  美国的网络中立原则  美国FCC于2010年通过的网络中立原则一直颇受争议。  事实上,有关网络中立的话题,已经在美国基础电信运营商与内容服务供应商之间争吵十多年。例如2007年,美国最大的电信运营商Comcast限制了文件共享服务供应商BitTorrent用户的下载速度甚至予以封杀,被视为FCC考虑出台网络中立原则的诱因之一,网络中立原则甚至在2008年美国总统竞选时,成为民主、共和两党争取选民的筹码。  所谓的“网络中立”(Network Neutrality)一词,来源于2003年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教授吴修铭(Tim Wu)撰写的《网络中立,宽带歧视》文中的术语。吴修铭认为,互联网应该完全开放,秉承公平原则,对于内容供应商的质量服务和流量不能进行差别对待。  2008年,FCC对于Comcast限制BitTorrent下载速度的行为开出了罚单,但Comcast随后上诉成功,法院认为FCC无权迫使企业参与网络中立原则。在2010年12月的FCC委员会投票表决中,该原则以3:2的票数侥幸通过。  FCC的网络中立原则主要规定三大方向,透明公开、禁止屏蔽和歧视行为,但在争议最为激烈的歧视对待中,FCC仅表示,禁止固定运营商对内容供应商合理的网络流量采取“不合理的歧视”,但可以存在合理的区别定价,对于移动互联网运营商则未加以制约。  当时有美国媒体评价称,新规则下的电信运营商和内容供应商打了个平手,同时获得了各自所需要的,但也存在各自的不满——运营商有权利进行区别定价,但不能就供应商提供的内容歧视对待;内容供应商则获得了来自运营商不限制网络的承诺,但免费和开放的互联网已经不存在。  远非“网络中立”能够解决  倘若将“网络中立”的原则应用于“微信收费”上,是否会顺利解决目前双方的问题?全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汪涌在财新网上撰文称,FCC所确立的网络中立原则无疑客观反映了互联网产业健康发展所需的基础规则。这一规则不仅合理吸收了规范市场竞争的反垄断规则,不至于使得自然垄断企业凭借垄断地位遏制新技术的发展,而且还保障了运营商的市场决策权。网络中立原则对解决微信与运营商之争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不过,无论是张昕竹还是胡钢,均认为微信问题远非网络中立原则就能解决,但认同应该存在网络中立。  新媒体专家魏武挥则告诉早报记者,互联网的本质,就是0和1,无论一个数据包是视频、语音还是文字,从技术层面来说,都一样,“理论上网络中立站得住脚,但网络中立主要针对桌面互联网,桌面互联网运营商对于大流量带来的负载远没有严重到像微信这样。”  张昕竹指出,网络中立原则是法学概念,并未得到经济学家的认可,“支持网络中立的是,法学家和搞互联网的人,说到底就是运营商和互联网两派在争论。中立原则中争论最多的是,耗费宽带较高的要不要收费,例如视频流量。”  张昕竹举例称,争论网络中立原则的好比是高速公路运营商和运输公司,双方利益不平衡,如何符合经济学原则,就是按照运输的货物价值来收费,这样是最有效的成本回收方式,而所谓的区别定价,应用到互联网中,就是耗费带宽大的或者要求质量高的,就多收费,享受更好的服务。  收费的法理依据在哪里  即便是如苗圩所说的,通信运营商维护规模庞大的网络,又要投资又要运营,除了流量外,其他的收费也是合情合理的。这是否就意味着中移动对微信流量收费有着充足的理据?  胡钢给出了否定的答案,“这涉及很多法律问题,包括《反垄断法》、《电信条例》、《价格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移动没有一条能站得住脚。”  胡钢表示,中移动在基础电信领域占有市场优势,所以存在《反垄断法》的适用问题。但苗圩也表示,运营商绝不能占有垄断的这个地位,卡死像腾讯这样一个非常好的企业。其次,在《电信条例》中规定了公平对待原则,尤其是基础电信运营商和增值电信运营商。  此外,《价格法》中也规定了电信条例资费,基础电信运营商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模式,“查阅了2006年到2009年的一些文件,可以发现总体电信资费在降低。就在这样一个大环境下,无论最终采取何种收费模式,最终用户和腾讯都要向中移动交钱。但这是否需要有一个价格听证机制?”  胡钢表示,按照中移动的描述,所有占用信令通道的,按照公平和非歧视原则,超过上限的应用程序是不是都要收费,“本身的应用就要占用信令通道,你不能说路上车多了,路破了就要收破损费。”胡钢表示,这本质上就是重叠收费,好比高速公路上,原本是按车收费,“但等到车多了,高速公路方面就以路破了开始拥挤,来按照人头收费,这样就会解决问题吗?收费后能否解决信令拥堵问题?”  胡钢指出,《电信条例》和《电信服务规范》本来就明确,基础电信运营商有义务保障电信网络的畅通,“应该平等对待所有流量。”  公平竞争框架待建  不过,无论是增加收费,还是调整费用,本质上只是一种用于调节定价机制层面的手段,而真正的问题是,目前缺乏整个公平体制和竞争框架。  “这个问题不解决,你收费的依据都不足。”张昕竹指出,现在的监管框架是语音时代建立起来的,但在互联网迅速崛起后,尤其是OTT业务,对传统语音的替代非常明显。监管层急需建立一个公平的框架,无论是做基础业务,还是OTT业务。值得注意的是,最早的OTT业务,例如Skype并未获得监管层的批准。  不可否认的是,微信等业务在给运营商带来流量的同时,也取代了运营商的传统业务,“运营商会觉得不公平,投资这么多,但最后带来的收益被OTT提供者带走了不少。换句话说,这些运营商固定投资增量很快,但投入永远不能和收入成比例。”  张昕竹表示,即便如此,也不能说事件本身特别不公平,因为运营商一方面承担社会责任,另一方面又是垄断,“说白了就是靠交叉补贴,政府如何来维持市场平衡,给你一些垄断优势,你要做挣钱业务,又要做不挣钱业务。”  如此一来,运营商并未处于劣势地位,但市场竞争却在逐渐加剧,局面在慢慢被打破。  张昕竹认为,监管框架要彻底理顺,首先要企业的商业化和非商业化业务分开,完全放开商业化的业务,“你自己做不到的,不能让别人也不做,例如OTT业务,所有人应该做,而那些亏本的业务,要么通过政府补贴,要么政府出资,或者是同业者一同出钱。”  张昕竹表示,在这样的机制建立下,市场不但公平,还可能更有效率,“上海和北京的宽带为什么这么贵?因为这边的利润要补贴别的地方,为什么能维持高价,因为竞争不充分。”  有意思的是,目前对于微信收费最为“激进”的表态是来自中移动,电信和联通的态度相对暧昧,中国联通董事长常小兵甚至表示,运营商与OTT企业应该发展成鱼水关系,要相互促进、相互发展,共同繁荣。  “微信带来的好处首先是流量,但中移动享受不了,联通和电信不同,信令占用很大,带来的流量也很大。”张昕竹表示,在3G时代,电信和联通的3G网络要远优于移动,相对来讲,自身压力没有中移动那么大,对中移动的冲击是短信和语音的替代。  “如果中移动上4G,目前那么多的问题都会迎刃而解。”张昕竹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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